显失公平合同条款的处理方法(1/4)
应广大项目管理者朋友的要求,【硅谷科技】计划通过 79 个案例,与项目管理者分享项目管理常识、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。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争议处理,讨论显失公平合同条款的处理方法。(7/7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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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应广大项目管理者朋友的要求,上海硅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:硅谷科技)计划通过 79 个案例,与项目管理者分享项目管理常识、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,内容涉及 PMBOK 十大管理知识体系,是硅谷科技 20 多年 3000 多个咨询服务项目的经验总结。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争议处理,讨论显失公平合同条款的处理方法。(7/79)
关键词:争议处理 合同条款 显失公平
01
导言
项目招标阶段,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加入一些“显失公平条款”,由于招标人和发包人(项目真正的建设管理者)通常不是同一团队,这些 “显失公平条款” 会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处理合同问题的巨大障碍。项目实施阶段,发包人若严格执行这些“显失公平条款”,不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,也大量增加发包人的管理难度;若项目发包人不执行这些“显失公平条款”,则有不执行合同约定的嫌疑,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。虽然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“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”,但这些法律词句太过抽象,非法律人士很难准确把握与正确应用。硅谷科技以工程师的视角,通过四个案例,分享 “显失公平条款” 的处理方法。本文介绍的是第一种方法:按照“公平原则”,对“显失公平条款”进行解读,公平确定条款含义,形成共识,友好协商解决。
02
事件概述
某公路隧道项目,合同文本采用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(2009 年版)。施工过程中,因地下涌水导致工期延误 9 个月,承包人费用增加 1050 万元。关于工期延误费用的承担,合同双方都认为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做出了相反的约定:根据通用条款,工期延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;根据专用条款,工期延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。
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如下:
通用合同条款:
11.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
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,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(或)增加费用,并支付合理利润。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,按照第 10.2 款的约定办理。
(1)增加合同工作内容;
(2)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;
(3)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、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;
(4)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;
(5)提供图纸延误;
(6)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、进度款;
(7)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。
专用合同条款:
11.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
本款补充: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,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资源进行合理调配,发包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,但工期可顺延。
03
当事人分歧
3.1 承包人认为,专用条款第 11.3 款约定不公平,根据《民法典》是无效条款,应执行通用条款,增加的工期延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。
地下涌水是隧道地质条件引起的,与承包人无关。承包人处理涌水时,隧道开挖停止,人员和机械没有其他工作面可以调配。由于处理涌水的时间不确定,发包人也不允许承包人退场。根据通用条款第 11.3 款〔发包人的工期延误〕,处理地下涌水引起的工期延误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。专用条款第 11.3 款显失公平,把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承包人,且数额巨大,根据《民法典》专用条款第 11.3 款是无效约定,应执行通用条款,增加的工期延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。
3.2 发包人认为,在未经法院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,专用条款第 11.3 款的约定是有效的,增加的工期延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。
发包人也认为,隧道涌水是地质条件引起的,增加的工期延误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显失公平。但是,既然专用条款做出了不同约定,根据通用条款第 1.4 款〔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〕,专用条款解释权优先于通用条款,在没有通过法院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,专用条款第 11.3 款的约定是有效的,增加的工期延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。
04
硅谷科技咨询意见
硅谷科技研究认为,第 11.3 款〔发包人的工期延误〕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约定并不矛盾,专用条款并非显失公平,而是合同双方没有完整理解专用条款的真实意思,误认为是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做出了相反的约定。
硅谷科技研究发现,合同通用条款未被删除,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同时有效,二者应相互解释,互为说明。专用条款只是对通用条款进行了补充,并未作出相反的约定。由于处理涌水,隧道开挖停止,承包人的人员和机械只有二种选择:一是,若能调配到其他工作面,则继续施工,不会发生工期延误费用;二是,若不能调配到其他工作面,则驻场待工,会发生工期延误费用;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同本案是第二种情况。专用条款第 11.3 款只是对第一种情况作出了约定,对第二种情况没有约定,所以,第一种情况应执行专用条款,第二种情况应执行通用条款。综合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,第 11.3 款的完整意思是:
11.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
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:(1)若承包人能对其投入的施工资源进行合理调配,根据专用条款,发包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,但工期可适当顺延;(2)若承包人不能对其投入的施工资源进行合理调配,根据通用条款,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(或)增加费用,并支付合理利润。
05
结语
在众多项目咨询服务过程中,硅谷科技发现,很多被当事人认为是 “显失公平” 的条款实际并不是,而是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没有完整理解条款的真实意思,或是一方作出了对己方有利的解释误导了另一方。项目管理策划阶段,由合同专家对合同条款进行解读与交底非常重要。
06
参考文件
[1] 参见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(2009 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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